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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3-0000129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3-0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9月15日-9月21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高景先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54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023年8月2日1点左右,城区五分队在巡查时发现,高景先驾驶柳工型号挖掘机在城东村段沂河河道盗取河沙500立方。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罚款

罚款:¥10000.00(大写:壹万元整)


2023/9/18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马牧池乡马牧池村村民委员会(刘家城子村组)

刘存后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HY0002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

2021年5月份马牧池乡刘家城子村民委员会清理因修桥而修建的辅路,产生河砂一宗,该宗河砂存放于马牧池乡刘家城子村西王家河桥东南处和村东沟南、刘成金住宅北空闲地内,2022年,村东沟南、刘成金住宅北空闲地内的河砂因卫片需复耕整改,现存放于马牧池乡东南官庄张维宝中联水泥经销处西空闲地内,该河砂184.87立方米,2023年3月份刘家城子村民委员会将存放于马牧池乡刘家城子村西王家河桥东南处的河砂出售给耿敦贞和本村村民刘成海、刘元立204立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对现存放于马牧池乡东南官庄张维宝中联水泥经销处西空闲地(河道管理范围外)内184.87立方米河砂的行为,罚款4000元;对2023年3月份至5月份销售给村民刘成海、刘元立以及用于建设村卫生室和便民服务中心204立方米河砂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710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42840元。罚没款共计57550元(大写:伍万柒仟伍佰伍拾元)。


2023/9/15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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