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
沂南县伟达家庭农场 |
于芝伟 |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3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
2023年9月22日收到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驼所移送案件,移送案件为沂南县伟达家庭农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家庭农场办公室等建筑物、构筑物案。2023年9月25日经我局青驼中队现场勘验并于2023年9月25日对沂南县伟达家庭农场投资人于芝伟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沂南县伟达家庭农场投资人于芝伟未经批准于2020年3月份非法占用青驼镇徐公店村集体土地4平方米和非法改变青驼镇徐公店村集体林地(IV级)1106平方米(合1.66亩)用途建设家庭农场办公室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其他-拆除 |
1、限6个月内恢复非法改变用途的1106平方米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4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单位非法改变一般商品林林地(IV级)用途1106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以罚款11060元(大写:壹万壹仟零陆拾元)人民币;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建设用地4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罚款80元(大写:捌拾元)人民币。罚没款共计11140元(壹万壹仟壹佰肆拾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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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09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