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
吴同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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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145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3年10月12日8时58分,城区一分队在巡查时发现,吴同祥未经批准擅自在县城芙蓉路中段路南设置内容为“爱眼热线:13693286531 16678012919”,面积约0.5平方米,材质为泡沫材料的广告字体。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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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未经批准擅自张贴小广告 |
李宝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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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143号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2023年7月25日,城区四分队巡查至沂南县玉泉路与朝阳路交汇西三百米路北围挡时发现,李宝波未经批准擅自张贴小广告,广告内容为“阳都通风管道制作加工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十)项 |
罚款 |
处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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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露天焚烧秸秆 |
宋开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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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HB0207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2023年10月3日16时40分,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汶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依汶镇北栗沟村西山时,发现依汶镇汶明村二组(高家中疃村)村民宋开莹在自家承包地内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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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
李维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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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142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3年10月3日9时,城区一分队在巡查时发现,李维康在沂南县沂南县历山路与振兴路交汇东南,设置小型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规定,违规增设内容为“设计、制作、安装、电话”等小字,共占面积0.8平方米。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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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露天焚烧秸秆 |
马友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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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HB0206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2023年10月6日10时,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汶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依汶镇南栗沟村西南角时,发现南栗沟村民马友德在自家承包地内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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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露天焚烧秸秆 |
王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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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HB0204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2023年10月6日21时,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汶中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到达现场,依汶镇西依汶村民王金友在自家承包地内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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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露天焚烧秸秆 |
朱兆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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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HB0203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2023年10月6日8时,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汶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依汶镇朱家里庄村时,发现朱家里庄村民李焕胜在朱家里庄村和葛庄村交界处河沟内焚烧秸秆(玉米杆),产生烟尘污染。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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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露天焚烧秸秆 |
李焕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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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HB0205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2023年10月5日10时,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汶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依汶镇文汶明村二组西北角时,发现汶明村二组(高家中疃村)村民李焕胜在自家承包地内焚烧秸秆(玉米叶和杂草),产生烟尘污染。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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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擅自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 |
王桂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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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141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2023年10月6日9点,城区一分队巡查至振兴路小鸟电动车商铺时发现,王桂梅擅自利用四角棚设置宣传品,面积4平方米,影响城镇容貌。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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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 |
孙庆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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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HB0202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2023年10月10日10时,开发区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开发区中创路与229省道交叉路口西侧时,发现孙庆东运输三聚氰胺过程中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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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 |
朱礼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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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HB0201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2023年10月9日10时03分,城区四分队在巡查至沂南县马牧池乡盛世庄园农场处时,发现朱礼江驾驶车牌号为鲁Q03D8G小型自卸车运输沙土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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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 |
马文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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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140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2023年10月3日10时左右,城区一分队巡查至银杏路与正阳路交汇西50米路南时,发现马文端擅自开窗扒门,扒门面积4平方米,影响市容。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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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 |
张茹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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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139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2023年10月6日16时50分,城区二分队在巡查时发现,张茹雅未经审批在沂南县龙城华庭广场东侧擅自堆放物料。该行为涉嫌违返《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罚款 |
罚款:¥500.00(大写: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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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
任守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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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138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3年9月22日9时,城区一分队在巡查时发现,任守建在沂南县芙蓉路中段北侧,设置小型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规定,违规增设内容为“麻辣香锅、大盘麻辣拌”等小字,共占面积0.9平方米。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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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刘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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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5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2023年09月15日,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一分队联合水行政执法中队,巡查至苏村镇邹家小河村村西洗车店,发现院子里有水井一眼,并安装有潜水泵和压力罐,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了解到该眼水井由原房东打的水井,用于日常生活,自2022年8月刘允租赁此院后开始使用此水井至今,该井的每小时上水量为1至2立方米。刘允取用上述水井的水用于洗车,但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刘允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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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