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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3-000015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3-1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10月27日-11月2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袁军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149号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023年10月16日10时20分左右,城区六分队工作人员巡查至文化路中段南侧时发现,袁军未按照审批设置门店招牌,违规增设内容“红玫瑰烘焙工坊”,面积约0.85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罚款

罚款:¥500.00(大写:伍佰元整)


2023/10/31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

刘祥有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HB0210号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2023年10月20日16时52分左右,城区六分队巡查至葛岸线梁家饭店附近时发现,刘祥有驾驶时代金刚瑞沃e3鲁UKK768,运输石块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罚款

罚款:¥2000.00(大写:贰仟元整)


2023/11/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

朱善国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HB0209号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2023年10月20日9时30分,城区八分队在巡查至沂新线与汶河路交汇处东300米时发现,朱善国驾驶农用翻斗车辆(鲁Q17458)运输河沙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23/11/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李修波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148号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023年10月18日15时30分,城区八分队巡查至芙蓉路与团山路交汇处南50米路东时发现,李修波未经审批设置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定,内容为“恒祥床垫恒祥家具城”,面积共9.5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23/11/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郑华强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Z0010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023年10月18日15时,城区一分队巡查至丹阳路与澳柯玛大道交汇东南,发现郑华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售卖蔬菜水果。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罚款

建议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023/10/31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陈美德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147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023年10月18日15时30分,城区八分队巡查至芙蓉路与团山路交汇处南50米路东时发现,李修波未经审批设置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定,内容为“恒祥床垫恒祥家具城”,面积共9.5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罚款

罚款:¥5000.00(大写:伍仟元整)


2023/11/1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伦杰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58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023年9月4日2时许,伦杰伙同张铭洋、李军、王友科、汪运江等人在沂南县张庄镇大岱村西南边汶河北岸汶河河道内利用装载机、翻斗车盗窃河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罚款

罚款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2023/11/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张铭洋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58-1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023年9月4日2时许,伦杰伙同张铭洋、李军、王友科、汪运江等人在沂南县张庄镇大岱村西南边汶河北岸汶河河道内利用装载机、翻斗车盗窃河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罚款

罚款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2023/11/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李军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58-2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023年9月4日2时许,伦杰伙同张铭洋、李军、王友科、汪运江等人在沂南县张庄镇大岱村西南边汶河北岸汶河河道内利用装载机、翻斗车盗窃河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罚款

罚款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2023/11/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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