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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jdd1/2023-0000264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交警大队 发布日期 2023-1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11月9日)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23年10月08日16时29分许,在沂南县大庄镇朱家河村,黄现家(身份证号:372832********5052)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黄现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黄现家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3年10月12日13时35分许,在沂南县孙祖镇,姜自成(身份证号:372832********2313)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姜自成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姜自成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2023年10月03日11时51分许,在沂南县澳柯玛大道,张越颖(身份证号:372832********2919)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越颖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越颖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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