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索引号 zgzfj/2024-00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4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

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露天焚烧秸秆

朱兆彬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HB0257号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2023年12月20日10时,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汶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依汶镇文人寿村一组正北时,发现人寿村一组(原燕吉台村)村民朱兆彬在自家承包地头焚烧秸秆(玉米叶和杂草),产生烟尘污染。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罚款

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2023/12/29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房加高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68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023年10月24日,孙祖执法中队接群众举报,孙祖镇崖子村崖子沟有人采砂。孙祖中队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崖子沟提升改造工程现场,工程负责人房加高正在用渣土车向外运输河砂用于垫路(当事人为施工现场车辆进出方便,打算将施工现场边上的沿河土路的一处坑洼部分铺垫一下,执法人员到现场时已垫了一车,正在外运的一车,被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卸在原处,恢复原貌),现场扣押运输车一辆。经现场测量,采挖的沙坑大小为:25米*2.1米*1.5米=78.75立方米。房加高未经审批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2024/1/4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王秀升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66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023年12月18日收到青驼镇派出所移送的案件。2023年12月9日20时,王秀升、王兆勤、王秀奎、分别使用电动三轮车在青驼镇王家坊庄蒙河河道内非法采河砂1立方米、1立方米、3立方米,违法所得分别为30元、30元、10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罚款

处以12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人民币罚款。


2024/1/3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王兆勤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66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023年12月18日收到青驼镇派出所移送的案件。2023年12月9日20时,王秀升、王兆勤、王秀奎、分别使用电动三轮车在青驼镇王家坊庄蒙河河道内非法采河砂1立方米、1立方米、3立方米,违法所得分别为30元、30元、10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罚款

处以12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人民币罚款。


2024/1/3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王秀奎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66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023年12月18日收到青驼镇派出所移送的案件。2023年12月9日20时,王秀升、王兆勤、王秀奎、分别使用电动三轮车在青驼镇王家坊庄蒙河河道内非法采河砂1立方米、1立方米、3立方米,违法所得分别为30元、30元、10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罚款

处以400元(大写:肆佰元)人民币罚款。


2024/1/3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单位未依法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临沂市鸿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ZJ00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2023年12月14日城区八分队接到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沂建移函〔2023〕017号),移送临沂市鸿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验收后未按规定消防备案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2024/1/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肖晶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157号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023年12月16日,城区四分队巡查至沂南县诸葛亮南通道路南时发现,肖晶设置小型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规定,违规增设内容为“米粉 酸辣粉 土豆粉”等小字,违规设置的广告牌长4米、宽0.3米,1.2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罚款

罚款¥:500.00(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2023/12/28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沂南县杨坡镇顺成加油站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沂南县杨坡镇顺成加油站未经批准,擅自大庄镇杨坡社区驻地使用一处取水设施(水井)取水,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第一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024/1/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下载Word】 【下载PDF】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地址:沂南县城人民路42号

邮编:276300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