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 |
刘艳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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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158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2023年12月26日10时35分,城区四分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历山路与芙蓉路交汇处北50米路西时发现,刘艳霞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窗改建门,宽2米、高1.8米,3.6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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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申兆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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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70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2023年11月26日5时许,申兆德伙同刘长余等人在沂南县张庄镇宅子村东汶河河道内利用装载机、翻斗车盗窃河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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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刘长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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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70-1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2023年11月26日5时许,申兆德伙同刘长余等人在沂南县张庄镇宅子村东汶河河道内利用装载机、翻斗车盗窃河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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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滕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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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67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2023年12月11日,接到双堠派出所移送案件称:2023年9月10日1时至6时许,滕文强和王生印二人盗窃双堠镇果庄村东南角蒙河河道内河砂共计12车,并将滕文强的10车河砂存放至双堠镇双堠中学大门口西侧,王生印的2车存放至双堠镇果庄村村委北侧王生印家地里。滕文强盗窃河砂15方左右,违法所得975元;王生印盗窃河砂2方左右,违法所得13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 |
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罚款人民币2925元(大写:贰仟玖佰贰拾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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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王生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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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67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2023年12月11日,接到双堠派出所移送案件称:2023年9月10日1时至6时许,滕文强和王生印二人盗窃双堠镇果庄村东南角蒙河河道内河砂共计12车,并将滕文强的10车河砂存放至双堠镇双堠中学大门口西侧,王生印的2车存放至双堠镇果庄村村委北侧王生印家地里。滕文强盗窃河砂15方左右,违法所得975元;王生印盗窃河砂2方左右,违法所得13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 |
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罚款人民币390元(大写:叁佰玖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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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