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卜范全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HB0001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2024年1月6日11时,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汶中队接到依汶镇政府办公室电话,通知依汶镇南石汪崖村正南小山上有人正在露天焚烧树枝、杂草,且火势尚未扑灭。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首先进行了灭火,询问发现是依汶镇南石汪崖村村民卜范全抽烟后烟头引燃杂草,产生烟尘污染。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 2024/1/16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 | 庄家源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02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2024年1月7日16时,城区七分队在巡查至沂南县汉街与澳柯玛大道交汇处沿街时发现,庄家源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将原来的沿街窗户改成了大门,用于洗车,高约为3米,宽约为3.5米,共计面积约为10.5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 2024/1/16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 冯立国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01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3年12月27日9时30分,城区六分队巡查至振兴路中段北侧时发现,冯立国将其已审批的门店招牌“驭达水电暖店”改为“沂蒙五金水电暖批发城”,批设不符,该门店招牌长8.8米,高1.5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1500.00(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
| 2024/1/15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娄丙铁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71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2023年11月23日23时左右,娄丙铁组织尤加岭与杜纪伦等人来到沂南县铜井镇沧浪沟村东南方向沂河西岸河道管理范围内盗采河砂(娄丙铁在家等候,未在盗采现场),在盗采过程当中被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铜井执法中队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发现娄丙铁组织尤加岭与杜纪伦等人在上述盗采现场共计盗采河砂105吨,后转交我局水行政执法中队依法处理,娄丙铁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 | 建议罚款人民币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 |
| 2024/1/16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刘西和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72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2023年12月11日,接到双堠派出所移送案件,2023年9月10日21时至24时,刘西和与刘恩东非法盗采双堠镇果庄村东南角蒙河河道内河砂22车,并将河砂存放至双堠镇果庄村东北角高速涵洞孔西侧空地处,河砂方量20方左右,违法所得130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 | 对刘西和、刘恩东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罚款人民币3900元(大写:叁仟玖佰元)。 |
| 2024/1/16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刘恩东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72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2023年12月11日,接到双堠派出所移送案件,2023年9月10日21时至24时,刘西和与刘恩东非法盗采双堠镇果庄村东南角蒙河河道内河砂22车,并将河砂存放至双堠镇果庄村东北角高速涵洞孔西侧空地处,河砂方量20方左右,违法所得130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 | 对刘西和、刘恩东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罚款人民币3900元(大写:叁仟玖佰元)。 |
| 2024/1/16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