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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4-0000012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月19日-1月25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袁俊成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02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024年1月12日,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收到沂南县公安局岸堤派出所移交的袁俊成、臧建利、袁俊财、刘成海盗采河砂案。2024年1月12日13时许,袁俊成、臧建利、袁俊财、刘成海未经批准,擅自在沂南县岸堤镇西岩路村河道管理范围内,通过人工铁锹装,红色机动三轮车两辆、银色电动三轮车两辆运输的方式盗采河砂1方左右,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罚款

对袁俊成、袁俊财、刘成海、臧建利罚款共计¥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元整)。


2024/1/2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袁俊财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02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024年1月12日,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收到沂南县公安局岸堤派出所移交的袁俊成、臧建利、袁俊财、刘成海盗采河砂案。2024年1月12日13时许,袁俊成、臧建利、袁俊财、刘成海未经批准,擅自在沂南县岸堤镇西岩路村河道管理范围内,通过人工铁锹装,红色机动三轮车两辆、银色电动三轮车两辆运输的方式盗采河砂1方左右,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罚款

对袁俊成、袁俊财、刘成海、臧建利罚款共计¥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元整)。


2024/1/2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刘成海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02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024年1月12日,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收到沂南县公安局岸堤派出所移交的袁俊成、臧建利、袁俊财、刘成海盗采河砂案。2024年1月12日13时许,袁俊成、臧建利、袁俊财、刘成海未经批准,擅自在沂南县岸堤镇西岩路村河道管理范围内,通过人工铁锹装,红色机动三轮车两辆、银色电动三轮车两辆运输的方式盗采河砂1方左右,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罚款

对袁俊成、袁俊财、刘成海、臧建利罚款共计¥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元整)。


2024/1/2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臧建利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02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024年1月12日,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收到沂南县公安局岸堤派出所移交的袁俊成、臧建利、袁俊财、刘成海盗采河砂案。2024年1月12日13时许,袁俊成、臧建利、袁俊财、刘成海未经批准,擅自在沂南县岸堤镇西岩路村河道管理范围内,通过人工铁锹装,红色机动三轮车两辆、银色电动三轮车两辆运输的方式盗采河砂1方左右,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罚款

对袁俊成、袁俊财、刘成海、臧建利罚款共计¥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元整)。


2024/1/2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露天焚烧秸秆

王铭良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HB0003号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2024年1月16日11时左右,岸堤执法中队巡查至岸堤镇辛兴村村西时发现辛兴村村民王铭良使用耙子和打火机在自家田地里焚烧秸秆。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2024/1/24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王浩楠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01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023年12月17日4时许,王浩楠在沂南县张庄镇钮家沟村汶河河道内利用装载机盗采河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罚款

罚款¥3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元整)


2024/1/25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车小康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04号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024年1月14日08时30分,城区三分队巡查至历山路中段时发现,车小康未经批准擅自设置门店招牌,长7米高2.3米,共16.1平方米,广告牌内容为“华莱士”。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罚款

罚款¥:1500.00(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2024/1/24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露天焚烧秸秆

高善海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HB0002号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2024年1月10日17时,高善海在沂南县铜井镇银泉村二组自己承包地内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焚烧面积约3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024/1/23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高伟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03号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023年12月28日15时30分,城区六分队巡查至祥和路中段北侧,高伟在其申请安装门店招牌“俏卤班烧肉”审批未通过的情况下擅自安装门店招牌,长3.6米,宽1.65米,面积5.94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罚款

罚款:¥500.00(大写:伍佰元整)


2024/1/23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孙延鹏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69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023年11月21日1时许,孙延鹏伙同李厂厂、孙杰、陈宗成、冯宗鑫等人在沂南县砖埠镇北薛庄村段汶河右岸河道使用装载机、前四后八轮翻斗车等大型机械盗窃河砂时被砖埠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装载机一辆、前四后八轮翻斗车2辆。另经查明,2023年11月8日夜间,孙延鹏伙同冯宗鑫、陈宗成、李厂厂、孙杰等人在同一地方盗采河砂12车共计七百余吨进行贩卖,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38400元,罚款192000元,罚没款共计230400元(大写:贰拾叁万零肆佰元)。


2024/1/2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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