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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4-0000013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2024.1.26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双堠中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非法占地

沂南昌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398号

沂综执法罚字〔2024〕GT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沂南昌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纪峰)未经批准,于2020年2月份非法占用双堠镇营后村集体土地1676平方米(合2.5亩)建设加工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罚款;其他-拆除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其非法占用耕地1676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50280元(大写:伍万零贰佰捌拾元)人民币罚款

2024/1/2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非法占地

刘元宝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400号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4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

刘元宝未经批准,于2013年10月份非法占用双堠镇西梭庄村集体土地364平方米(合0.55亩)建设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罚款;其他-拆除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其非法占用耕地261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7830元(大写:柒仟捌佰叁拾元)人民币罚款;对其非法占用未利用地103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2060元(大写:贰仟零陆拾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9890元(大写:玖仟捌佰玖拾元)

2024/1/2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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