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
刘小娜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16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16日,城区四分队巡查至沂南县诸葛亮城南通道路南时发现,刘小娜未经批准擅自设置门店招牌不符合规划规定,广告内容为“嘉毅支付运营中心”,违规设置的广告牌长6.2米、宽1.5米,面积9.3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
2024/3/2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
郭华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15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19日9时30分,城区二分队在巡查时发现,郭华未经批准擅自在沂南县文化中段路北设置面积为1.2*4.1平方米的门店招牌,招牌内容为“新起点托管”。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1000.00(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24/3/2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 |
刘春永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14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2024年3月14日,城区四分队巡查至沂南县诸葛亮城南通道路北时发现,刘春永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窗改建门,长2米,高2.4米,面积4.8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
2024/3/2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露天焚烧秸秆 |
张兰菊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HB0012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13日接到青驼镇群众举报线索。经查,2024年3月13日张兰菊在沂南县青驼镇饮马沟东山露天焚烧秸秆焚烧面积7平方米。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罚款 |
处以1000元(大写:壹仟元)人民币罚款 |
|
2024/3/2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王坤林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05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2024年3月12日青驼执法中队巡查发现,2024年3月12日王坤林在青驼镇斗沟村西南蒙河河道内非法采河砂70立方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 |
处以3000元(大写:叁仟元)人民币罚款 |
|
2024/3/2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 |
林业盛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13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2024年3月10日8时30分,城区三分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花山路中段时发现,林业盛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将沿街墙改为临街小门,宽:1.5米,高:2米,改建面积为2*1.5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2000.00(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
2024/3/2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
孙晓玲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12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11日,城区四分队巡查至沂南县祥和路西山小区北门沿街时发现,孙晓玲未经批准擅自设置门店招牌不符合规划规定,广告内容为“馥济堂皮肤康复中心”,违规设置的广告牌长3.3米、宽1.5米,面积4.95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
2024/3/2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ZJ000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1日,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关于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沂南县银杏路与历山路交汇西北处的尚居安大厦建设项目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经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月22日现场检查,存在以下问题:现场悬挑卸料平台与主体结构未可靠连接导致变形,螺栓松动未紧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 |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
2024/3/19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露天焚烧秸秆 |
高凤利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HB0011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4日10点左右,高凤利在铜井镇山旺庄村东自家承包地内露天焚烧秸秆。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
2024/3/18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