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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4-0000029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4-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2024.4.2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青驼中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非法占地

董立江


沂综执法罚字〔2024〕GT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

2024年1月17日收到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驼所移送案件,移送案件为董立江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钢结构大棚案。2024年2月29日经我局青驼中队现场勘验并于2024年3月8日对董立江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董立江未经批准于2018年3月份在青驼镇董家店子村建设钢结构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罚款;其他-拆除;其他-没收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39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非法占用耕地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60元(大写:陆拾元)人民币罚款;对你非法占用建设用地839平方米,按照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16780元(大写:壹万陆仟柒佰捌拾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16840元(大写:壹万陆仟捌佰肆拾元)人民币。


2024/3/29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非法占地

薛传吉


沂综执法罚字〔2024〕GT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

2024年1月3日收到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驼所移送案件,移送案件为薛传吉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24年1月22日经我局青驼中队现场勘验并于2024年1月22日对薛传吉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薛传吉未经批准于2005年4月份在青驼镇董家店子村建设厂房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罚款;其他-拆除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68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你非法占用耕地313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9390元(大写:玖仟叁佰玖拾元)人民币罚款;对你非法占用设施农用地1755平方米,按照按照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处以43875元(大写:肆万叁仟捌佰柒拾伍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53265元(大写:伍万叁仟贰佰陆拾伍元)人民币。


2024/3/29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孙纪富


沂综执法罚字〔2024〕GT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

2024年2月29日收到沂南县公安局青驼派出所移送案件,移送案件为孙纪富非法开采石英砂案。2024年3月5日经我局青驼中队现场勘验并于2024年3月5日对孙纪富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孙纪富未经批准擅自于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20日在青驼镇朱家崖子村东山非法开采石英砂岩矿,违法所得43628元人民币,现场堆积量538.3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开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04年11月25日修正)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非法开采的石英砂岩538.3吨;2、没收违法所得43628元(大写:肆万叁仟陆佰贰拾捌元)人民币,并按违法所得50%标准处以罚款21814元(大写:贰万壹仟捌佰壹拾肆元)。罚没款共计65442元(大写:陆万伍仟肆佰肆拾贰元)人民币罚款。


2024/3/2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占用林地和滥伐林木

卢念夫


沂综执法罚字〔2024〕GT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2024年3月5日收到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驼所移送案件,移送案件为卢念夫违法占用林地和滥伐林木案。2024年3月11日经我局青驼中队现场勘验并于2024年3月12日对卢念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卢念夫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于2023年3月份在青驼镇华庄子村北山违法占用林地和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

1、现6个月内按照滥伐林木812棵3倍的标准,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林木2436棵;2、对滥伐刺槐树的行为,按照滥伐林木价值2430元5倍的标准,处以12150元(大写:壹万贰仟壹佰伍拾元)人民币罚款。


2024/4/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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