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
李培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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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22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4年4月1日10点,城区八分队巡查至正阳路与振兴路交汇处东100米路南时发现,李培龙未经审批设置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定,内容为“谷物私厨 安域 五谷制品”,长6米,宽1.2米,面积共7.2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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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露天焚烧秸秆 |
刘乃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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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HB0023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31日13时30分左右,岸堤执法中队巡查至岸堤镇张林和暖泉村交界处时发现葛墟村村民刘乃芳使用耙子和打火机在自家田地里焚烧秸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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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3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
姚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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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19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26日9时30分,城区八分队巡查至振兴路与温泉路交汇西南角时发现,姚青未经审批设置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定,内容为“城东劳务市场 一条龙服务 婓凡美发”,长5.8米,宽1.2米,面积共6.96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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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王全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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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HB0019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20日15时,依汶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王全忠在依汶镇东依汶村北边自家耕地内露天焚烧杨树叶,焚烧面积5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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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赵永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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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HB0017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19日依汶中队接到依汶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称,接到群众电话,有人在依汶镇人寿村耕地内点燃玉米秸秆,火势较大,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进行了灭火,询问后发现是依汶镇人寿村村民赵永英在依汶镇人寿村西边山上自家承包地内焚烧玉米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焚烧面积5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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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
刘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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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20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26日10时30分,城区一分队巡查至金波路21号君悦府北门沿街时发现,刘伟未经审批设置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定,内容为“常来聚炒鸡水饺”,该广告牌长6米,宽1.5米,面积共9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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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付献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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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HB0018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6日14时50分,付献祥在依汶镇孙隆村西山(凤凰山)西侧山体半山腰其三兄弟承包地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杂草,焚烧面积50平方米,被依汶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并通知我单位。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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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3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邹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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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09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2024年3月20日4时28分,界湖执法中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沂南县界湖街道东明生村南侧汶河北岸内未经批准开采河砂,我单位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经现场勘验当事人邹腾正在利用铁锹和小型翻斗车进行开采河沙,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 |
建议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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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