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
于得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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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25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4年4月2日9时06分左右,城区一分队巡查至沂南县团山路12号时发现,于得江在审批不通过的前提下,私自安装了广告牌,该广告牌长5米,宽1.5米,面积小于10平方米,执法人员给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其4月3号17时之前整改完毕,但是其逾期未整改。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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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
赵传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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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23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4年4月6日15时30分,城区三分队巡查至澳柯玛大道与历山路交汇处东500米时发现,赵传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门店招牌,长4米,高1.2米,共4.8平方米,广告牌内容为“嘉实多润滑油,传富汽车维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500.00(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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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8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
刘兆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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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21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4年4月1日10时41分左右,城区六分队工作人员巡查至花山路中段东侧时发现,刘兆杰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门店招牌内容“星童童品”改为“星童玩具”,门店招牌长约3.4米,高约1.9米,面积6.46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500.00(大写: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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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7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
张之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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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24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28日9时30分左右,城区一分队巡查至沂南县界湖街道玉泉路与汉街交汇处路南100米时发现,张之荣在原来审批的基础上又增设了“农家手工水饺、鲜肉馄饨、小笼包、营养粥”等小字,该小字面积小于10平,执法人员给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其28日15时00分之前整改完毕,其逾期未整改。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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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 |
李吉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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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10号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 |
2024年3月29日15时30分,湖头执法中队巡查时发现李吉东在湖头镇水由村二组北后水由水库非法取土。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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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郑现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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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HB0021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24日10时30分,郑现芬在依汶镇龙汪圈村北,313省道以北自家承包地内点燃玉米叶、杂草等,被依汶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焚烧面积5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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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露天焚烧秸秆 |
王少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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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HB0022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24日22时,王少永在依汶镇涝坡村南上坟烧纸还愿时引燃周围秸秆、杂草,被村干部发现,焚烧面积5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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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露天焚烧秸秆 |
张荣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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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HB0014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22日13时,张荣霞在铜井镇范家庄村村西自己承包地内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焚烧面积约4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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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8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