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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4-0000044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5-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5月6日-5月10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王宁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39号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024年5月6日,城区四分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沂南县卧龙山路与祥和路交汇南一百米路东时发现,王宁设置门店招牌不符合规划规定,违规增设内容为“五福金牛 汽车装饰专家 汽车精洗”等小字,违规设置的广告牌长6米、宽1.5米,面积9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罚款 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024/5/7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谢明富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38号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024年5月6日11点左右,城区二分队在巡查时发现,谢明富未经批准擅自在沂南县玉泉路与府左路交汇西150米路南设置面积为1.2*3.8平方米的门店招牌,招牌内容为“龙的传人用龙牌”。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024/5/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 黄亚东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34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2024年4月28日14时00分,城区三分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芙蓉花园新区斜对过时发现,黄亚东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将沿街窗改为临街门,宽:1.5米,高:2米,改建面积为2*1.5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罚款 罚款¥:2000.00(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2024/5/10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李政兴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36号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024年04月23日,城区四分队巡查至沂南县卧龙山路与诸葛亮北通道交汇处东100米路北时发现,李政兴设置小型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规定,违规增设内容为“沂水羊油炸串 特色砂锅”等小字,违规设置的广告牌长4米、宽1.2米,4.8平方米。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罚款 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024/5/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 王廷云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27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2024年4月7日15时50分,城区二分队在巡查时发现,王廷云在沂南县府左街与玉泉路交汇东80米路南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两个,扩建后的门一个高2.8米,宽2.45米,面积6.86平方米,另一处为高2.86米,宽2.7米,面积7.72平方米,总面积14.58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罚款 罚款:¥2000.00(大写:贰仟元整)
2024/5/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 陈叶军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26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2024年4月10日9时30分,城区一分队巡查至沂南县团山路与玉泉路交汇处路西,汉景嘉苑附近时发现,陈叶军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将原来沿街的3个窗户改成了3个落地式橱窗大门,用于销售熟食。改建后每个大门高约2.5米,宽约1.5米,共计面积约为11.25平方米,执法人员给其下达了限改通知书,要求其2024年4月11日17时30分前整改完毕,陈叶军逾期未整改。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24/5/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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