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
周文波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42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4年5月8日15时30分左右,城区六分队工作人员巡查至祥和路中段北侧时发现,周文波设置门店招牌“万果盛汇榴莲屋”与其审批的门店招牌“万果盛汇水果店”不同,批设不符,该门店招牌长3米,宽1.5米,面积4.5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500.00(大写:伍佰元整) |
|
2024/5/1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
高佩佩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41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4年5月7日9时左右,城区六分队工作人员巡查至正阳路中段西侧时发现,高佩佩设置门店招牌“咖啡塔塔”与其审批的门店招牌“树懒咖啡”不同,批设不符,该门店招牌长7米,宽1.3米,面积9.1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500.00(大写:伍佰元整) |
|
2024/5/1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 |
彭宝灯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40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2024年4月26日15时30分,城区三分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花山路南段时发现,彭宝灯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将沿街门扩大,改建面积为2*1.5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2000.00(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
2024/5/16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王忠强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14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4年4月26日22时许,王忠强在沂南县依汶镇埠口村北汶河河道内利用黄色五征牌三轮车盗采河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135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405元,罚没款共计540元(大写:伍佰肆拾元)。 |
|
2024/5/14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
张美玲 |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33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4年4月28日9时左右,城区六分队工作人员巡查至花山路中段东侧时发现, 张美玲在门店招牌未审批通过的情形下,安装内容为“川小青砂锅麻辣烫、德纳士”的两块门店招牌,门店招牌大小分别为,10.5米*1.5米、7米*1.5米,面积共计26.25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2000.00(大写:贰仟元整) |
|
2024/5/1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