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 |
沈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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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立字〔2024〕GT10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沈立军于2016年6月份开始非法占用双堠镇小菜峪村集体土地1011平方米(合1.52亩)建设沈立军勘测定界图范围内沿街楼、厕所、活动板房以及硬化地面等建(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罚款;其他-没收 |
1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沂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范围); 2、对你非法占用一般耕地131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3930元(大写:叁仟玖佰叁拾元)人民币罚款;对你非法占用农用地334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5元标准处以8350元(大写:捌仟叁佰伍拾元)人民币罚款;对你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46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10920元(大写:壹万零玖佰贰拾元)人民币罚款。罚款共计23200元(大写:贰万叁仟贰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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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非法占地 |
冯光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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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罚字〔2024〕GT9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 |
2024年4月30日收到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驼所移送案件,移送案件为冯光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研学基地案。2024年4月30日经我局青驼中队现场勘验并于2024年4月30日对冯光芹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冯光芹未经批准于2015年11月份在青驼镇大冯家楼子村建设办公室、硬化地面、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罚款;其他-没收;其他-拆除 |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049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沂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范围);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1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沂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范围);3、对你非法占用一般耕地1660平方米,按照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49800元(大写:肆万玖仟捌佰元)人民币罚款;对你非法占用农用地1411平方米,按照按照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处以35275元(大写:叁万伍仟贰佰柒拾伍元)人民币罚款;对你非法占用建设用地2396平方米,按照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47920元(大写:肆万柒仟玖佰贰拾元)人民币罚款。罚款共计132995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玖佰玖拾伍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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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非法占地 |
陈海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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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罚字〔2024〕GT10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
陈海见未经批准,擅自于2024年4月份在岸堤镇佛山庄村南非法开采石灰岩矿286.5吨,违法所得7449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7449元(大写:柒仟肆佰肆拾玖元)人民币,并按违法所得50%标准处以3724.5元(大写:叁仟柒佰贰拾肆元伍角)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11173.5元(大写:壹万壹仟壹佰柒拾叁元伍角)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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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