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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4-0000059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2024.6.21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岸堤中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王京芝


沂综执法罚字〔2024〕GT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王京芝未经批准,擅自于2024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在岸堤镇艾山后村北开采砂土108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罚款;其他-没收

没收非法开采出的108吨砂土,并处以5000元(大写:伍仟元)人民币罚款


2024/6/20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非法占地

李康


沂综执法罚字〔2024〕GT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李康未经批准,擅自于2020年12月份开始非法占用岸堤镇大头庄村集体土地1320平方米(合1.98亩)建设(李康勘测定界图范围内)钢结构厂房及硬化地面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罚款;其他-拆除;其他-没收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沂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的拆除范围内);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沂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的没收范围内);3、对其非法占用建设用地36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720元(大写:柒佰贰拾元)人民币罚款;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1284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5元标准处以32100元(大写:叁万贰仟壹佰元)人民币罚款。罚款共计32820元(大写:叁万贰仟捌佰贰拾元)


2024/6/19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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