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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4-000006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6-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6月21日-6月27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谭荣富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18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6月11日,接到双堠派出所移送案件称:2024年6月9日23时至2024年6月10时0点30分左右,刘元聪、薛克来盗窃双堠镇连沂庄村北蒙河河道内河砂120吨,并将河砂存放至双堠镇连沂村沂南县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7727.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30909.2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8636.5元(大写:叁万捌仟陆佰叁拾陆元伍角)。


2024/6/2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顾庆斌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17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5月2日23时左右,顾庆斌与李建宝到沂河沂南县辛集镇西望仙段河道内,用小型装载机和翻斗车盗窃河砂1车约4立方,案发时市场估算价值500元左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1500元。


2024/6/25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王正荣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HB0038号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2024年6月10日18时左右,王正荣在铜井镇大张庄二组村西河堤附近,露天焚烧杂草秸秆。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024/6/24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王明涛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ZJ0004号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2024年5月8号,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关于王明涛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案。4月20号,王明涛将装有8个液化气的五菱小货车停靠在水湖套村梁玉贵(王明涛朋友)家墙西面。4月22号,接群众举报,住建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经调查落实,王明涛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非法储存、运输、经营液化气,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024/6/25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李金峰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13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4月22日,沂南县公安局砖埠派出所移送案件称李金峰于2024年4月16日凌晨,在砖埠镇北薛庄汶河河道内非法开采河砂5车进行售卖。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10625.2元(大写:壹万零陆佰贰拾伍元贰角)人民币,并按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处以42500.8元(大写:肆万贰仟伍佰元捌角)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53126元(大写:伍万叁仟壹佰贰拾陆元)人民币。


2024/6/2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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