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
马西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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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罚字〔2024〕GT149号 |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1月23日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马西刚未经批准,擅自于2023年12月30日在马牧池乡小洼村村北非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珠颈斑鸠4只,猎获物价值1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1月23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
罚款;其他-没收工具;其他-没收动物 |
没收非法猎捕的“三有”保护动物珠颈斑鸠4只(死体),没收猎捕工具头灯1个、不锈钢弹弓1个、钢珠70颗,并处3000元(大写:叁仟元)人民币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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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非法占地 |
胡法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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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罚字〔2024〕GT133号 |
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 |
胡法波未经批准,于2010年10月份开始非法占用孙祖镇孙祖村(原孙祖四村)集体土地9270平方米(合13.91亩)建设勘测定界图范围内建设钢结构大棚及硬化地面等建(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发布)第四十二条 |
罚款;其他-没收建筑物;其他-拆除 |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2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沂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的没收范围内);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沂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的拆除范围内);3、对你非法占用建设用地924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184800元(拾捌万肆仟捌佰元)人民币罚款,对你非法占用一般耕地3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900元(玖佰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185700(拾捌万伍仟柒佰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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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