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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4-000007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8-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7月26日-7月31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

刘元生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49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2024年7月21日9时10分,城区四分队巡查至振兴路与团山路交汇处路西时发现,刘元生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墙改建门窗,长2.9米,高2.4米,面积6.96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罚款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24/7/30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卢光乐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19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07月16日23时11分,界湖执法中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沂南县界湖街道丹山子村南侧汶河北岸河道内未经批准开采河砂,我单位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经现场勘验当事人卢光乐连同杨月刚、陈宗国正在利用一辆小型装载机和两辆猎豹改装车进行开采河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787.5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2362.5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150元(大写:叁仟壹佰伍拾元整)


2024/7/31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

公东生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37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2024年4月30日8时51分,城区一分队巡查至沂南县团山路与文化路交汇处路东附近时发现,公东生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将原来沿街的1个窗户改成了1个大门。改建后每个大门高约2米,宽约1.5米,共计面积约为3平方米,执法人员给其下达了限改通知书,要求其2024年5月2日17时30分前整改完毕,其逾期未整改。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24/7/31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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