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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4-0000072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8-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8月1日-8月8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张永香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20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7月19日,沂南县公安局砖埠派出所移送案件称张永香于2024年7月17日早上,在砖埠镇苏家庄子村沂河河道西岸的河涯里使用金杯牌皮卡车盗采河砂1方。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大写:陆拾元整)人民币,并按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处以180元(大写:壹佰捌拾元整)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240元(大写:贰佰肆拾元整)人民币。


2024/8/8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臧艳辉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50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2024年7月26日14时30分,开发区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229省道与樱花路交汇处时,发现臧艳辉使用货车运输猪下水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泄露遗撒,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2024/8/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

贾希坤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HB0040号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7月26日10时30分左右,湖头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湖头镇驻地313省道红绿灯路口西时发现,贾希坤驾驶鲁QL5836运输车运输废油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密闭措施,造成遗撒,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10500元(大写:壹万零伍佰元整)


2024/8/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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