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jdd1/2024-0000064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交警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4-08-22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8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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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24年01月20日10时13分许,在沂南县苏村镇,姜宽(身份证号:371321********2334)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姜宽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姜宽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4年01月27日18时01分许,在沂南县葛岸线,阚士得(身份证号:372832********2114)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阚士得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阚士得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2024年04月16日15时52分许,在沂南县正阳路与玉泉路交汇处时,潘烨松(身份证号:371321********8514)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潘烨松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潘烨松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024年01月28日09时52分许,在沂南县葛岸线,孙来军(身份证号:371321********7437)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孙来军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来军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2024年01月15日17时48分许,在沂南县澳柯玛大道,徐从明(身份证号:372832********5011)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徐从明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从明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2024年04月23日20时05分许,在沂南县振兴路与温泉路交汇处,张桂昌(身份证号:372832********0617)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桂昌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桂昌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2024年04月02日16时47分许,在沂南县国道205,朱宝运(身份证号:372801********935X)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朱宝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朱宝运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4年0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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