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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4-0000075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8-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8月16日-8月22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陈海波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26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8月11日17时05分,岸堤执法中队在巡查中发现,陈海波使用挖掘机和前四后八运输车在岸堤镇艾山前村东东汶河分支河道内盗采河砂,现场堆放量约115立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2024/8/20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付海涛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22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7月29日,沂南县公安局砖埠派出所移送案件称付海涛于2024年7月1日2时左右,在砖埠镇佛谢村汶河河崖盗采河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3132.5元(大写:叁仟壹佰叁拾贰元伍角)人民币,并按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处以9397.5元(大写:玖仟叁佰玖拾柒元伍角)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12560元(大写:壹万贰仟伍佰陆拾元整)人民币。


2024/8/2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山东中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京柯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ZJ00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024年7月18日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山东中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线索移送我局,山东中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沂南县青驼镇驻地的畜禽屠宰以及畜禽产品加工项目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现场基坑支护方式与支护方案不一致,存在安全隐患;2、基坑周边安全防护不到位,坑内降水排水措施不到位;3、临时用电电缆线拖地,未采取防护措施,配电箱无电工巡检记录,未按照“TN-S”系统要求设置。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罚款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


2024/8/2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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