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jdd1/2024-0000068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交警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4-08-26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8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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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24年01月21日16时10分许,在沂南县国道205线,陈富(身份证号:370404********5736)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陈富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富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4年07月10日21时07分许,在沂南县银杏路,居金一(身份证号:371322********7917)实施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居金一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居金一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2024年04月11日17时00分许,在沂南县张庄镇,刘乃明(身份证号:370111********5212)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乃明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乃明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024年05月18日13时45分许,在沂南县葛岸线,殷法祥(身份证号:372832********2317)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殷法祥作出罚款2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殷法祥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2024年05月30日15时23分许,在沂南县正阳路与文化路交汇处,张洪鑫(身份证号:372832********8511)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洪鑫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洪鑫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4年0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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