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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jdd1/2024-0000069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交警大队 发布日期 2024-08-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8月27日)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24年06月04日15时23分许,在沂南县孙祖镇,刘年富(身份证号:371323********8918)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年富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年富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4年06月25日14时50分许,在沂南县明生村路段,李贵强(身份证号:372832********0318)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李贵强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贵强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2024年07月18日12时42分许,在沂南县孙祖镇路段,韩建福(身份证号:372832********2335)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韩建福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韩建福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024年05月16日15时10分许,在沂南县樱花路,邵明锋(身份证号:372832********5030)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邵明峰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邵明峰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2024年05月16日14时49分许,在沂南县樱花路段,刘志田(驾驶证号:372832********001X)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志田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6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志田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2024年06月24日13时52分许,在沂南县汉街与澳柯玛交汇路段,尹纪收(驾驶证号:372832********3472)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尹纪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尹纪收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2024年06月19日10时21分许,在沂南县汉街与振兴路交汇处,刘昕(身份证号:371321********7418)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昕作出罚款29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昕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4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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