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jdd1/2024-0000076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交警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8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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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24年04月04日17时43分许,在沂南县张庄镇,刘敬军(身份证号:371321********7418)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敬军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敬军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4年07月12日12时43分许,在沂南县双堠镇路段,刘玉现(身份证号:372829********2556)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玉现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玉现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2024年07月01日00时50分许,在沂南县莒大线,朱振友(身份证号:371321********5057)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朱振友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朱振友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4年0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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