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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4-0000079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9-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8月30日-9月5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肖富晓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63号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024年8月30日9时30分,城区一分队巡查至玉泉路阳光家园沿街,发现肖富晓未按照审批标准设置门店招牌,审批的内容是“蒙地卡陶瓷”,设置的内容“鹰牌2086/现代砖”该广告牌长3米、宽1.5米,面积为4.5平方米。执法队员下达限改,其逾期未改正,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024/9/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

刘庆振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62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2024年8月20日9时10分,城区二分队在巡查时发现,刘庆振未经批准擅自在沂南县文化路与府右街交汇北200米路东改建一个门,高2.6米,宽2.2米,面积5.72平方米。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罚款

罚款:¥2000.00(大写:贰仟元整)


2024/9/4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

范宇璇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60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2024年8月24日10时,城区四分队巡查至团山路与人民路交汇处东150米路北时发现,范宇璇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窗改建门,长1.65米,高3.3米,面积5.445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罚款

建议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24/9/4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张华中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59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2024年8月24日15时,开发区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澳柯玛大道时,发现张华中运输玉米棒碎屑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泄露遗撒,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24/9/4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

李路阳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57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2024年8月25日9时39分,城区一分队巡查至沂南县汉街北段路东附近时发现,李路阳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临街门窗,将原来沿街的1个窗户改成了1个大门。改建后每个大门高约3米,宽约2米,共计面积约为6平方米,执法人员给其下达了限改通知书,要求其2024年8月25日18时00分前整改完毕,其逾期未整改。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24/9/5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

高东方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HB0042号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上午接到县生态办环保督办单反映省道229线与人民路交汇段存在拉运污泥的车辆因密闭不严遗撒污泥问题后,至县交警大队调取监控核实发现高东方于2024年8月14日16时59分驾驶鲁Q108MQ运输车运输污泥未采取密闭措施,执法人员于19时20分查处该车辆,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罚款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024/8/30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

王友文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HB0041号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8月14日18时10分左右,城区四分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沂南县澳柯玛大道长虹社区西侧红绿灯路口时发现,王友文驾驶鲁Q199HA商混罐车运输砂浆在该路口由西向北转弯行驶,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造成遗撒,遗撒长度约300米左右,但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经2024年8月15日到县交警大队调取道路监控,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找到当事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罚款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024/9/3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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