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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jdd1/2024-000011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交警大队 发布日期 2024-0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9月11日)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24年08月21日20时10分许,在沂南县界大线路段,张庆奎(身份证号:372832********5054)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庆奎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增现举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4年05月09日11时22分许,在沂南县启阳路路段,郭新(身份证号:371321********5018) 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郭新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郭新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4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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