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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4-000008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9-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9月6日-9月12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

闫超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HB0043号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8月21日10时20分,岸堤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岸堤镇孟家场村南处,发现闫超驾驶徐工汉风G7,车牌号鲁Q577SS前四后八运输车运输渣土,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


2024/9/11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王林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27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7月1日18时左右,王林在沂南县张庄镇钮家沟村东南汶河北岸河道,利用挖掘机盗采河砂404.2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

罚款¥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2024/9/1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擅自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

徐淑军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58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024年8月23日17时00分,城区三分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丹阳路与振兴路交汇处厚道家居门前时发现,徐淑军擅自搭建舞台作为实物造型载体设置宣传品,宣传内容“东方雨虹,能工巧匠 ,虹动中国”,面积为*10*4,共40平方米,影响城镇容貌,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罚款

罚款¥:2000.00(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2024/9/10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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