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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4-0000089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10-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9月30日-10月13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梁晓龙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69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2024年10月9日9时13分,城区七分队经巡查发现,在沂南县澳柯玛大道与西外环交汇红绿灯处,梁晓龙驾驶前四后八鲁Q583RT运输河沙,在运输过程中密闭不严,途经该处造成遗撒,面积约20平方米,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024/10/10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高本军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29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8月份,高本军先后多次利用电动三轮车在界湖街道李家独树村村东的河滩地上采砂,并将所采河砂外运到河边的院子内存放售卖。高本军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1200元,罚没款共计1600元(大写:壹仟陆佰元整)。
2024/10/11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擅自修剪树木 沂南县名门秀色美容美发店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LH0005号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024年9月10日10时15分左右,城区一分队巡查到沂南县界湖街道文化路876号发现,沂南县名门秀色美容美发店擅自修剪门店外的树木。将门店(名门秀色)外的7棵树木的树枝伐掉多处,该行为虽然没有造成树木死亡,但是破坏了城市道路绿化。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罚款 罚款:1000(大写:壹仟元整)
2024/10/7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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