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马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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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36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4年9月13日10时至9月14日3时左右,马龙在张庄镇钮家沟村东南汶河北岸河道内,利用装载机、三轮车,盗采河砂27.06立方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2218.92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壹拾捌元玖角贰分),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6656.76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陆佰伍拾陆元柒角陆分)。罚没款共计¥8875.68元(大写:人民币捌仟捌佰柒拾伍元陆角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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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董振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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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35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4年9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2024年9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2024年9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2024年9月19日晚至20日凌晨,董振平在沂南县张庄镇钮家沟村东南汶河北岸河道内,利用装载机、运输车盗采河砂406.25立方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33312.5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叁仟叁佰壹拾贰元伍角),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13325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贰佰伍拾元)。罚没款共计¥166562.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陆仟伍佰陆拾贰元伍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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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