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jdd1/2024-0000176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交警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4-10-2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10月28日) | ||
|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告知人: 被告知人:王学海 被告知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4月09日17时20分,王学海驾驶鲁QYG376号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沂南县孙祖镇附近时,实施因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王学海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执法视频、呼气酒精测试单、初次酒驾处罚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因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5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1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200元罚款的处罚。(提示: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听证告知 公安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要求听证? 答: 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024年10月28日 |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