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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4-0000104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1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1月1日-11月8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

吴德兴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R0070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024年11月5日09时00分,城区三分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吴德兴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厕所张贴小广告,小广告内容为沂南博爱医院,专注男性健康。每张小广告面积为50cm*40cm,经调查,吴德兴共张贴小广告11处,11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十)项

罚款

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2024/11/8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王发江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37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10月16日16时30分左右,岸堤执法中队接到群众举报称:王发江因翻盖房屋,安排施工队工作人员在岸堤镇二社庄村南汶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铁锨和农用三轮车盗采河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810元(大写:捌佰壹拾元整),并按照违法所得三倍的标准处以罚款2430元(大写:贰仟肆佰叁拾元整),罚没款共计3240(大写:叁仟贰佰肆拾元整)。


2024/11/8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沂南县朱田全羊馆

孙遵昌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Z0003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024年10月12日07时3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花山路建行家属院沿街时,发现沂南县朱田全羊店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挖掘长度为10米,宽度为0.4米,面积为4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罚款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2024/11/1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曾现元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31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

2024年10月8日青驼执法中队接到举报,在青驼镇曾家村河道内有人非法开采河砂。经查,2024年10月8日曾现元在青驼镇曾家村河道内非法采河砂。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罚款

建议处罚1、没收非法开采的河砂473.27立方米;2、处以6000元(大写:陆仟元)人民币罚款。


2024/11/5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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