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苏庆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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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39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4年11月5日,砖埠执法中队接到线索称苏庆利于2024年11月5日在沂南县砖埠镇苏家庄沂河河道西侧使用汽油摩托三轮车和铁锨非法开次河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75元(大写:柒拾伍元)人民币,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225元(大写:贰佰贰拾伍元)人民币,罚没款共计300元(大写:叁佰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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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李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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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38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4年10月21日,沂南县公安局砖埠派出所移送案件称李金明于2024年10月7日在沂南县砖埠镇洙阳村沂河河道西侧利用装载机、翻斗车非法开采河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797元(大写:柒佰玖拾柒元)人民币,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2391元(大写:贰仟叁佰玖拾壹元)人民币,罚没款共计3188元(大写:叁仟壹佰捌拾捌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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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