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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4-0000107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1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1月9日-11月18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苏庆利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39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11月5日,砖埠执法中队接到线索称苏庆利于2024年11月5日在沂南县砖埠镇苏家庄沂河河道西侧使用汽油摩托三轮车和铁锨非法开次河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75元(大写:柒拾伍元)人民币,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225元(大写:贰佰贰拾伍元)人民币,罚没款共计300元(大写:叁佰元)人民币。


2024/11/14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李金明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38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10月21日,沂南县公安局砖埠派出所移送案件称李金明于2024年10月7日在沂南县砖埠镇洙阳村沂河河道西侧利用装载机、翻斗车非法开采河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797元(大写:柒佰玖拾柒元)人民币,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2391元(大写:贰仟叁佰玖拾壹元)人民币,罚没款共计3188元(大写:叁仟壹佰捌拾捌元)人民币。


2024/11/15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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