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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4-0000108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1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1月29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庄绪好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44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11月27日,砖埠执法中队接到举报称庄绪好于2024年11月27日上午在沂南县砖埠镇庄家村东南沂河河道西岸使用手扶拖拉机和铁锨非法开采河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大写:伍拾元)人民币,并按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处以150元(大写:壹佰伍拾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200元(大写:贰佰元)人民币。


2024/11/29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刘成祥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43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11月11日,岸堤执法中队在巡查中发现,艾山东村村民刘成祥使用自己的铁锹和电动三轮车在岸堤镇艾山东村汶河河道内盗采河砂19.2立方米(合28.8吨),违法所得1440元。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大写:壹仟肆佰肆拾元整),并按照违法所得三倍的标准处以罚款4320元(大写:肆仟叁佰贰拾拾元整),罚没款共计5760(大写:伍仟柒佰陆拾元整)。


2024/11/27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刘伟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42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10月22日,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刘伟在位于沂南县界湖街道石浪头村村东的沂河西岸河滩地内采挖河砂,采挖现场动用装载机一辆,猎豹牌越野车非法改装的运输车一辆。刘伟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2024/11/2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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