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申兆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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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45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4年11月20日22时左右,申兆德在沂南县张庄镇宅子村汶河西岸利用三轮车盗采河砂,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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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4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袁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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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47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4年11月17日19时15分,袁伟在沂南县张庄镇和庄村西汶河东岸河崖利用电动三轮车盗采河砂,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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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4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薛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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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46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4年11月17日19时左右,薛峰在沂南县张庄镇和庄村西汶河东岸河崖利用电动三轮盗采河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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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4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朱伟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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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48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4年11月17日19时左右,朱伟杰在沂南县张庄镇和庄村西汶河东岸河崖利用机动三轮车盗采河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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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9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刘文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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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4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和《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1月20日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4年10月2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有人在汶河盗采河砂。执法人员赶往现场途中,在距离盗采现场不远的丹山村村西的滨河路上截获一辆小型绿色运砂车,驾驶员弃车逃逸,执法人员将涉案车辆暂扣。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1月20日第一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
罚款;其他-没收 |
没收开采的河砂40方、罚款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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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邹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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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和《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1月20日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4年10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在汶河丹山村段有人盗采河砂。执法人员在搜查时,在距离盗采现场不远的界湖街道丹山村内发现一辆小型红色运砂车,车上装有疑似刚盗采的河砂,发动机温热,驾驶员逃离,执法人员将车辆暂扣。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1月20日第一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
罚款;其他-没收 |
没收开采的河砂45方、罚款人民币10125元(大写:壹万零壹佰贰拾伍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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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