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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4-0000168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1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2月17日-12月22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曹来淑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51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12月03日,界湖执法中队接到群众举报称,石浪头村村民曹来淑,利用电动三轮车多次在沂南县沂河西岸(石浪头村段)内未经批准开采河砂,我单位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与当事人曹来淑取得联系询问情况并调取沿途监控录像视频。经查,曹来淑于2024年10月份至12月3日利用电动三轮车到沂河西岸(石浪头村段)内开采河砂20车(每车约载重400斤)共计4吨(合2.67立方米),存放于自家院落内,现已装修使用。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贰佰元整)人民币,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600元(大写:陆佰元整)人民币,罚没款共计800元(大写:捌佰元整)人民币。


2024/12/20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徐丛强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和《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1月20日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1月25日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夜间巡逻时发现,徐丛强伙同孙同强于11月24日22点至11月25日3点左右,利用装载机和猎豹改装车在沂南县沂河西岸(徐家独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开采河砂38.82吨(合25.88立方米),存放于沂南县界湖街道北神墩村东侧土地庙北边院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和《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1月20日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1月20日第一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罚款;其他-没收

没收开采的河砂38.82吨(合25.88立方米),罚款人民币5823元(大写:伍仟捌佰贰拾叁元整)。


2024/12/20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秦立银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50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11月10日凌晨青驼执法中队巡查发现,在青驼镇秦家庄子村蒙河河道内有人非法开采河砂。经查,2024年11月10日4点左右,秦立银在青驼镇秦家庄子村蒙河河道内使用装载机和蓝色运输车非法采河砂。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大写:壹仟壹佰贰拾伍元)人民币;2、处以3375元(大写:叁仟叁佰柒拾伍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45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人民币。


2024/12/19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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