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rsj1/2024-0000156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1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沂南县金海硅砂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沂人社监罚字〔2024〕第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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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金海硅砂有限责任公司: 接投诉,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沂人社监令字〔2024〕第55号),要求你单位接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三日内改正并提供有关材料。截止现在,你单位未按照责令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也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 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项的规定,决定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向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并到中国建设银行沂南县支行(沂南县城永兴路)缴纳,账号为:37001828001050002770。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履行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沂南县历山路与澳柯玛大道交汇南100米路东 邮编:276300 联系人:国发祯 庞世安 电话:3226756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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