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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5-0000015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3-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3月8日至14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宋会磊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4〕SL0053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4年12月3日,苏村工作人员在工作巡查中发现,苏村镇夏家庄村村民宋会磊在苏村西河夏家庄段,利用挖掘机、翻斗车将苏村西河内河砂挖出来拉到河岸他自己的地里,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2025/3/10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邢西军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04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5年2月6日,砖埠执法中队接到举报称邢西军于2024年11月底到12月初在沂南县张庄镇峪口村南孙祖河河道使用五征牌农用三轮车和铁锨非法开采河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1750.5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5251.5元,罚没款共计7002(大写:柒仟零贰元)。


2025/3/11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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