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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5-0000017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3月22日-3月28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田相科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08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5年3月20日,孙祖执法中队接到孙祖派出所移送案件,田相科未经批准,擅自于2025年3月17日下午在孙祖镇孙祖三村南孙祖河河道内利用铁锨和农用五征三轮车盗采河砂,盗采量约1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81元,并处以罚款243元人民币。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24元(大写:叁佰贰拾肆元整)。


2025/3/27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曾现刚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07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5年2月28日,青驼执法中队接到举报,在青驼镇曾家村河道内有人非法开采河砂。经查,曾现刚于2025年2月27日、2月28日在青驼镇曾家村河道内使用装载机和三轮车非法采河砂。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1116元(大写:壹仟壹佰壹拾陆元);2、处以3348元(大写:叁仟叁佰肆拾捌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4464元(大写:肆仟肆佰陆拾肆元)人民币。


2025/3/28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刘元豪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05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5年1月20日9时20分左右,岸堤执法中队在巡查中发现,岸堤镇西岩路村西北汶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被人盗采。2025年1月22日,刘元豪主动承认,其于2025年1月7日在岸堤镇西岩路村西北汶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盗采河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4128元(大写:肆仟壹佰贰拾捌元),并按照违法所得三倍的标准处以12384元(大写:壹万贰仟叁佰捌拾肆元),罚没款共计16512元(大写:壹万陆仟伍佰壹拾贰元)。


2025/3/25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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