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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5-0000027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4-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4月16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非法占地

尹永霞


沂综执法罚字〔2025〕GT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

尹永霞于2016年10月份开始非法占用孙祖镇刘家坪村集体土地487平方米(合0.73亩)建设(尹永霞勘测定界图范围内)房屋及硬化地面等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罚款;其他-没收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沂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拆除范围);

对你非法占用农用地487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14610元(壹万肆仟陆佰壹拾元)人民币罚款。


2025/4/14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非法采矿

龚维超


沂综执法罚字〔2024〕GT2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龚维超、宋开法未经批准,擅自于2024年10月19日开始在孙祖镇三里沟村东(原洪光崖西)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石英砂岩渣石土),违法所得34887元人民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34887元(大写:叁万肆仟捌佰捌拾柒元)人民币,并按违法所得50%标准处以17443.5元(大写:壹万柒仟肆佰肆拾叁点伍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52330.5元(大写:伍万贰仟叁佰叁拾点伍元)人民币。


2025/4/1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非法采矿

宋开法


沂综执法罚字〔2024〕GT2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龚维超、宋开法未经批准,擅自于2024年10月19日开始在孙祖镇三里沟村东(原洪光崖西)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石英砂岩渣石土),违法所得34887元人民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34887元(大写:叁万肆仟捌佰捌拾柒元)人民币,并按违法所得50%标准处以17443.5元(大写:壹万柒仟肆佰肆拾叁点伍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52330.5元(大写:伍万贰仟叁佰叁拾点伍元)人民币。


2025/4/1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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