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徐文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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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17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5年4月29日4时左右,苏村镇工作人员及苏村中队人员在工作巡查时发现徐文浩利用铁锨和蓝色改装皮卡车正在沂南县苏村镇仕子口村村西沂河河道内盗采河砂。经查,徐文浩共采2车河砂,共2.6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大写:贰佰贰拾伍元整),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675元(大写:陆佰柒拾伍元整)合计处罚人民币900元(大写:玖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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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4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张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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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16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5年4月15日23时,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张树生在依汶镇冯家村汶河南岸采挖河砂,现场动用三轮车一辆,装满河砂正在外运,在冯家村张树生的存沙点发现河砂一宗。张树生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15.95元,罚款人民币4847.85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463.8元(大写:陆仟肆佰陆拾叁元捌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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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2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李熙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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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15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5年4月14日14时,李熙杰利用铁锹、电动三轮车在沂南县张庄镇府旺庄村东汶河西岸河道内未经批准采砂3.484立方米,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3.88元,并按违法所得3倍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731.64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975.52元(大写:人民币玖佰柒拾伍元伍角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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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3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尹晓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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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14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5年3月28日,尹晓磊利用装载机、前四后八运输车,未经批准擅自在沂南县张庄镇峪口村孙祖河河道内和沂南县张庄镇宅子村汶河河道内采砂7车,共计281.69立方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67.6元,并按违法所得4倍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45070.4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6338元(大写:人民币伍万陆仟叁佰叁拾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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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4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
佟立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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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12号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
2025年3月11日5时左右,依汶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佟立东用铁锨和摩托三轮车在依汶镇埠口村汶河河道内采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2100元,罚没款共计2800元(大写:贰仟捌佰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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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4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非法改变林地用地 |
周光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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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罚字〔2025〕GT46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周光忠未经批准,擅自于2020年5月份开始非法改变双堠镇黑山安村重点公益林乔木林地(II级)用途63平方米建设周光忠勘测定界图范围内房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其他-拆除 |
限6个月内自行拆除非法改变用途的63平方米重点公益林乔木林地(II级)上新增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非法改变用途的63平方米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规划恢复范围);对其非法改变用途重点公益林乔木林地(II级)63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以630元(大写:陆佰叁拾元)人民币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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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非法占地 |
沂南县盛达石英砂厂 |
王秀凤 |
沂综执法罚字〔2025〕GT4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沂南县盛达石英砂厂未经批准,于2015年 5月份开始非法占用双堠镇南龙口村集体土地1332平方米(合2亩)建设沂南县盛达石英砂厂勘测定界图范围内石英砂加工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发布)第四十二条 |
罚款;其他-没收 |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沂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没收范围);对其单位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33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26640元(大写:贰万陆仟陆佰肆拾元)人民币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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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非法采矿 |
冯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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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罚字〔2025〕GT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冯宗伟未经批准,擅自于2025年4月份在孙祖镇东铁峪村东北非法开采石英砂岩土石方265.22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罚款;其他-没收 |
1、没收非法开采的石英砂岩土石方265.22立方米,并处以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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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4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