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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5-0000038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5-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5月17日-5月23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宋兴林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18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5年4月27日22时左右,执法人员联合巡查中发现宋兴林在青驼镇蒙河河道吴家庄段非法开采河砂。2025年4月29日,沂南县水利局将案件线索移送我局。经查,宋兴林于2025年4月27日22时左右在青驼镇蒙河河道吴家庄段河道内使用装载机非法开采河砂,现场打堆河砂一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

建议处罚如下:处以1000元(大写:壹仟元)人民币罚款


2025/5/1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姜富山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11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5年3月16日23时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群众举报,有不明人员在沂南县界湖街道丹山子村南侧汶河北岸内盗采河砂,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一辆临工装载机和一辆重汽豪沃(鲁LD7880)运输车正在现场盗采河砂,现场盗采河砂人员发现执法人员后逃离现场。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姜富山到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界湖执法中队接受处理并带领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到盗采河砂地点现场指认,经现场测绘勘验姜富山未经批准在沂南县界湖街道丹山子村南侧汶河北岸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河砂约90吨(合60立方米),售卖后(现金交易)违法所得4300元。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4300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计12900元,罚没款共计17200元(大写:壹万柒仟贰佰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5/5/20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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