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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5-0000040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5-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5月26日-5月30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胡乃合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21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5年5月19日,孙祖执法中队接到孙祖派出所移送案件,胡乃合未经批准,擅自于2025年5月19日5时,在孙祖镇孙祖联合村北、葛岸线南毗邻孙祖河河道内利用铁锨和农用五征三轮车盗采河砂,盗采量3.6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216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648元人民币。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64元(大写:捌佰陆拾肆元整)。


2025/5/27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胡玉友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20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5年5月12日9时,水利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胡玉友在张庄镇石门亭村东南方向的汶河西岸,使用电动三轮车及铁锨等工具采挖外运河砂,并将采挖的河砂堆放于村中间的胡同内。胡玉友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14元,罚款人民币3213.42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284.56元(大写:肆仟贰佰捌拾肆元伍角陆分)。


2025/5/27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胡世聪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19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5年5月12日,水利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胡世聪在张庄镇石门亭村东南方向的汶河西岸,使用电动三轮车及铁锨等工具采挖外运河砂,并将采挖的河砂堆放于自有住宅的后院中。胡世聪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81.8元,罚款人民币4145.4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527.2元(大写:伍仟伍佰贰拾柒元贰角)。


2025/5/28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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