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胡乃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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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21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5年5月19日,孙祖执法中队接到孙祖派出所移送案件,胡乃合未经批准,擅自于2025年5月19日5时,在孙祖镇孙祖联合村北、葛岸线南毗邻孙祖河河道内利用铁锨和农用五征三轮车盗采河砂,盗采量3.6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216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648元人民币。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64元(大写:捌佰陆拾肆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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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7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胡玉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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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20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5年5月12日9时,水利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胡玉友在张庄镇石门亭村东南方向的汶河西岸,使用电动三轮车及铁锨等工具采挖外运河砂,并将采挖的河砂堆放于村中间的胡同内。胡玉友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14元,罚款人民币3213.42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284.56元(大写:肆仟贰佰捌拾肆元伍角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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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7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胡世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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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19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5年5月12日,水利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胡世聪在张庄镇石门亭村东南方向的汶河西岸,使用电动三轮车及铁锨等工具采挖外运河砂,并将采挖的河砂堆放于自有住宅的后院中。胡世聪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81.8元,罚款人民币4145.4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527.2元(大写:伍仟伍佰贰拾柒元贰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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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8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