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娄丙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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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22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5年5月13日凌晨两点钟,娄丙铁在界湖街道北神墩村沂河西岸,使用挖掘机采挖、打堆河砂并准备外运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娄丙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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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18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
周俊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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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罚字〔2025〕GT8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周俊香未经批准,擅自于2005年10月份、2019年1月份开始非法改变双堠镇黑山安村重点公益林有林地(II级)用途381平方米(合0.57亩)建设周俊香勘测定界图范围内房屋、养殖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其他-拆除 |
限6个月内自行拆除非法改变用途的381平方米重点公益林有林地(II级)上新增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非法改变用途的381平方米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规划恢复范围);对其非法改变用途重点公益林乔木林地(II级)381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以3810元(大写:叁仟捌佰壹拾元)人民币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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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非法占地 |
张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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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罚字〔2025〕GT7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
张明于2021年6月份开始非法占用铜井镇孔家湖村二组(原柳子箭村)南集体土地2458平方米(合3.68亩)建设(张明勘测定界图范围内)冷库厂房等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罚款;其他-没收 |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4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沂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的没收范围); 2、对你非法占用建设用地2458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49160元(肆万玖仟壹佰陆拾元)人民币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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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13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非法采矿 |
陈启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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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罚字〔2025〕GT8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陈启超未经批准,擅自于2025年6月份在孙祖镇青龙峪村东南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石英砂岩土石方)4.75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04年11月25日修正)第十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罚款;其他-没收 |
没收非法开采的石英砂岩土石方4.75立方米,并处以5000元(大写:伍仟元)人民币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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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17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