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王建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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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23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5年6月3日凌晨,王建涛组织人员动用铲车一辆、小型翻斗运输车两辆在张庄镇宅子村汶河西岸采挖并外运河砂,被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查获。王建涛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7.75元,罚款人民币2213.25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951元(大写:贰仟玖佰伍拾壹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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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24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非法占地 |
王洪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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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罚字〔2025〕GT8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 |
王洪龙未经批准,于2008年3月份开始非法占用铜井镇新王西村集体土地2618平方米(合3.92亩)建设(王洪龙勘测定界图范围内)冷库、厂房及硬化地面等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发布)第四十二条 |
罚款;其他-拆除 |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1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沂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的拆除范围); 2、对你非法占用一般耕地124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3720元(大写:叁仟柒佰贰拾元)人民币罚款;对你非法占用农用地2494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5元标准处以62350元(遛弯二建叁佰伍拾元)人民币罚款。 罚款共计66070元(大写:陆万陆仟零柒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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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26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