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李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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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26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5年6月8日21时左右,李道德在沂南县界湖街道北神墩村沂河西岸(人民路与沂河滨河西路交汇处向北两公里)使用铲车及小翻斗车采挖外运河砂两车。李道德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68.3元,罚款人民币2304.9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073.2元(大写:叁仟零柒拾叁元贰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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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9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
岳彩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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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24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5年05月30日沂南县公安局移交线索,岳彩强于2025年5月11日凌晨0点至凌晨3点半和2025年5月13日凌晨0点至凌晨3点半在沂南县界湖街道丹山子村西南侧汶河北岸河道内未经批准开采河砂,经现场勘验当事人岳彩强连同高峰两次利用两把铁锹和一辆猎豹改装车进行开采河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计1320元,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396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280元(大写:伍仟贰佰捌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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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8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