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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sj1/2025-0000067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04-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山东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沂人社监罚字〔2025〕第040902号)

处罚单位:山东广联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1695336X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温泉路与玉泉路交汇处新四中对过环球逸品

法定代表人:李萍

经调查,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沂人社监令字〔2025〕21号),责令你单位接到本责令改正指令书十日内,发放37名职工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份工资778154.90元,截止现在,你单位未按照责令改正指令书的要求落实,也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

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的罚款。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的规定,决定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向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并到中国建设银行沂南县支行(沂南县城永兴路)缴纳,账号为:37001828001050002770。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沂南县历山路与澳柯玛大道交汇南100米路东

邮编:276300 联系人:王厚庆张经峰 电话:3223019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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