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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5-0000056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8-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8月1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朱善飞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28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025年1月22日,朱善飞利用一台装载机、两辆翻斗车未经批准擅自在沂南县张庄镇和庄村西汶河东侧河道内采砂13翻斗车,共71.25方,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4987.5元(大写:人民币肆仟玖佰捌拾柒元伍角),并按违法所得3倍标准处以罚款¥14962.5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陆拾贰元伍角)。罚没款共计¥1995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伍拾元整)。


2025/07/25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国运龙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5〕SL0027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2025年6月25日,依汶执法中队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沂南县依汶镇冯家村汶河南岸盗采河砂,根据举报线索及现场痕迹,依汶执法中队发现了存放于依汶镇冯家村一处砖厂的河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4.5元(大写:壹佰壹拾肆元伍角),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人民币343.5元(大写:叁佰肆拾叁元伍角)。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58元(大写:肆佰伍拾捌)。


2025/08/01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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